1 共识依据与证据强度
“2024欧美半月板康复共识”由欧洲运动创伤、膝关节外科与关节镜学会(ESSKA)、美国骨科运动医学会(AOSSM)和美国运动物理治疗学会(AASPT)于2022—2024年联合制定,两部分全文于2025年发表。67名专家来自美国和13个欧洲国家,包括骨科医生、运动医学医生和物理治疗师。指导组提出问题、检索文献并起草推荐,独立评分组评分;推荐经修订和两轮评分后,再交相关学会审阅[1,2]。
第一部分讨论半月板部分切除、缝合修复和重建术后的康复,共19个问题、29条推荐[1];第二部分讨论预防、非手术治疗、康复评估和重返运动,共18个问题、23条推荐[2]。
半月板手术是最常见的手术之一,治疗越来越强调尽量保留半月板组织。ESSKA的2016年共识针对退行性病变,此后部分切除成为退行性病变的二线治疗;2019年共识针对创伤性撕裂,主张在手术处理中尽量保留半月板,包括缝合修复和必要的部分切除[1]。部分切除的远期结果并不一致,保留半月板的理念还包括退行性病变的非手术治疗、部分创伤性撕裂的修复,以及有指征时的半月板替代[2]。与前交叉韧带重建已有较成熟的康复方案相比,半月板康复的文献较少,许多术后环节仍缺少推荐[1]。
共识将推荐分为四级[1,2]:
- A级:较高水平的科学支持;
- B级:科学推定(scientific presumption),支持程度低于A级、高于C级;
- C级:科学支持水平较低;
- D级:专家意见。
第一部分原文的等级汇总有误:摘要和结果部分均写A级1条、B级2条、C级9条、D级17条;按正文29个等级标记逐条计数,实际为A级1条、B级2条、C级8条、D级18条。第二部分的A级3条、B级4条、C级3条、D级13条与正文相符(附录一C-8)[1,2]。
两部分均有一半以上的推荐属于专家意见。作者认为,半月板康复文献的证据水平总体为低至中等;第一部分还明确说明,共识不是对全部文献的系统综述或Meta分析,临床经验的分量高于科学证据[1,2]。
专家评分的中位数约为8分(9分制),反映的是专家意见的一致程度,不能用来衡量证据强度。两篇摘要均标注“Level of Evidence: Level I, consensus”,这一整篇文章的标注不能代替各条推荐的A~D等级[1,2]。
2 术语释义
以下为通俗释义;标注[2]者为原文定义。
| 术语 | 含义 |
|---|---|
| 半月板 | 膝关节内垫在股骨与胫骨之间的两块半月形纤维软骨结构,内侧、外侧各一块 |
| 创伤性撕裂 | 由明确的急性受伤引起的半月板撕裂[2] |
| 退行性病变 | 半月板缓慢进展的变性改变[2] |
| 纵向(垂直)撕裂 | 沿半月板弧形长轴走行的撕裂;原文分稳定与复杂两类,未给出区分标准 |
| 桶柄样撕裂 | 较长的纵向撕裂中,撕裂片段向关节中央移位,形似提桶把手 |
| 放射状撕裂 | 从半月板内缘向外缘横向裂开;“完全性”指裂至外缘 |
| 斜形撕裂 | 斜向走行的撕裂 |
| 水平撕裂 | 把半月板分为上下两层的撕裂 |
| 复杂撕裂 | 多个方向的裂口同时存在 |
| 根部撕裂 | 半月板前后两端附着于胫骨的“根部”附近发生的断裂 |
| Ramp损伤 | 内侧半月板后部边缘的一种撕裂,常与前交叉韧带损伤同时出现 |
| 白区 | 半月板靠内缘、血液供应很少的区域 |
| 关节镜手术 | 经几个小切口置入摄像头和器械完成的微创手术 |
| 部分切除 | 切除撕裂、不稳定的部分半月板,保留其余部分 |
| 缝合修复 | 缝合固定撕裂处,待其愈合 |
| 重建 | 用捐献者的半月板(异体半月板移植,MAT)或供组织长入的支架替代缺损的半月板 |
| 不负重 / 部分负重 / 完全负重 | 站立、行走时,手术侧下肢不承重 / 承担部分体重 / 允许承担全部体重 |
| 屈膝位负重 | 膝关节屈曲时承重,如上下楼梯、下蹲、弓步 |
| 活动度(ROM) | 膝关节伸直和屈曲的范围;0°为完全伸直,90°约为屈膝成直角 |
| 被动 / 主动活动度 | 借助外力达到的角度 / 靠自身肌肉达到的角度 |
| 关节积液 | 关节腔内液体增多,表现为膝关节肿胀 |
| 股四头肌 / 腘绳肌 | 大腿前侧主要负责伸膝的肌群 / 大腿后侧主要负责屈膝的肌群 |
| 股四头肌抑制 | 积液等原因使股四头肌难以正常收缩发力 |
| 神经肌肉控制 / 神经肌肉训练 | 神经系统与肌肉协调、在动作中稳定膝关节的能力 / 针对这种能力的训练 |
| 单腿动态膝控制 | 单腿完成动作时控制膝关节的能力 |
| 开链 / 闭链练习 | 足部不固定的练习(如坐位伸膝)/ 足部固定于地面或踏板的练习(如下蹲、腿举) |
| 神经肌肉电刺激(NMES) | 用电流刺激肌肉收缩 |
| 经皮神经电刺激(TENS) | 经皮肤施加的电刺激,用于减轻疼痛等 |
| 血流限制训练(BFR) | 在肢体近端加压、限制部分血流的同时进行低强度训练 |
| 冷疗 / 热疗 | 局部冷敷 / 局部加热 |
| 肌电生物反馈 | 显示肌肉电活动,帮助练习发力 |
| 感觉运动训练 | 结合关节位置觉与平衡的动作训练 |
| 手法治疗 / 关节松动 | 治疗师徒手施加的治疗 / 被动活动关节的技术 |
| 等速测试 / 手持测力计 | 在专用仪器上以恒定速度测定肌力 / 用手持式仪器测定肌力 |
| 肢体对称指数 | 患侧与对侧相应测试成绩之比,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|
| 单腿跳远 | 单腿向前跳远的功能测试(hop for distance) |
| 功能性不稳 | 活动中膝关节打软、不稳 |
| 机械症状 | 膝关节卡住、交锁等 |
| DVT | 原文展开为distal venous thrombosis,即远端静脉血栓 |
| 外突(extrusion) | 半月板或移植物被挤出关节边缘 |
| 软骨溶解(chondrolysis) | 关节软骨在较短时间内明显破坏 |
| 截骨 | 截断并调整骨骼以改变下肢力线的手术 |
| 前交叉韧带(ACL) | 膝关节内重要的稳定韧带 |
| 重返运动(RTS) | 恢复体育运动 |
3 非手术治疗
3.1 损伤分型
共识把半月板损伤分为两类[2]:
- 创伤性撕裂:由明确的急性受伤引起;
- 退行性病变:缓慢进展的变性改变。
临床上通常结合以下因素加以区分:年龄、受伤机制、症状持续时间、撕裂形态,以及关节有无退变。合并前交叉韧带损伤的创伤性撕裂,也必须与孤立的创伤性撕裂区分开[2]。
共识讨论的非手术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;休息、药物和注射等手段不在讨论范围内(第9部分)[2]。
3.2 退行性病变
非手术治疗的地位:有症状的退行性病变采用非手术治疗(包括物理治疗),与手术的结果相当,因此非手术治疗应作为首选;经非手术治疗后症状仍持续者,可考虑关节镜下部分切除(A级)[2]。讨论还指出三点[2]:
- 并非所有退行性病变都有症状;
- 这方面支持非手术治疗的证据强于创伤性撕裂;
- 该条推荐在评分中接受度很高,未经修改即获通过。
非手术治疗时长与手术时机:共识转述此前的手术共识,决定手术前先进行3~6个月非手术治疗(D级)[2]。目前缺少按病变严重程度和症状严重程度判断预后的分类方法,而这类分类有助于确定手术时机(D级)[2]。讨论部分另写道[2]:
- 2016年ESSKA共识建议,最初至少非手术治疗3个月;
- 物理治疗是3~6个月内的一线治疗;
- 这一时间框架部分源于缺少预后分类。
影响康复效果的因素:目前没有证据支持或否定膝关节因素或个人因素(包括退行性瓣状撕裂或不稳定撕裂)会影响康复成功的可能。较严重的骨关节炎、较高的体重指数和较长的症状持续时间,可能对结局不利(D级)[2]。
康复措施:
- B级推荐:可采用手法治疗、关节松动技术、活动度练习、循序渐进的膝部和髋部肌群力量训练及神经肌肉训练,也可加用神经肌肉电刺激;应在有人指导的物理治疗之外加入居家练习(B级)[2]。
- D级推荐:无禁忌时,可用血流限制训练加强早期力量训练、使低强度练习的效果最大化,或处理与运动相关的症状;可考虑用膝关节支具控制症状和/或增强关节稳定感(D级)[2]。
门诊康复与居家练习:两者尚未直接比较。可推荐有人指导的康复,内容包括活动度、积液控制、肌力、膝关节功能和神经肌肉控制,并配合居家练习(D级)[2]。
讨论中概述的研究[2]:
- 一项纳入合并骨关节炎患者的七中心随机对照试验中,6个月和12个月时两组的止痛效果没有差异,但非手术组有30%后来需要手术;
- OMEX随机对照试验的10年随访,支持运动治疗与关节镜部分切除结果相当;
- 两项系统综述未能找出可预测哪些人更适合部分切除、哪些人更适合保守治疗的因素。
3.3 急性创伤性撕裂
非手术治疗的适用性:研究急性创伤性撕裂非手术治疗的文献很少。保守治疗可能是一种选择,但在保守治疗与手术之间分配患者的标准尚未明确。两项以患者自评结局为主的研究提示,无论创伤性还是非创伤性撕裂,手术和运动治疗均为可行选择(A级)[2]。
影响康复效果的因素:相关证据缺乏。可能影响效果的因素有(D级)[2]:
- 下肢力线、体重指数、合并疾病;
- 心理社会和社会经济因素、烟草制品使用;
- 年龄、职业、依从性和活动水平;
- 严重骨关节炎,以及撕裂的类型、部位和大小。
康复措施:已有研究评价过多种干预对膝关节韧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作用,但这些研究并非专门针对半月板损伤。以消除积液、减轻疼痛、恢复股四头肌力量和重建关节特定运动控制为目标的干预,可能对创伤性半月板撕裂有益(D级)[2],包括:
- 冷疗;
- 开链和闭链练习;
- 经皮神经电刺激、神经肌肉电刺激;
- 血流限制训练。
研究证据与循证方案:
- 目前没有比较不同康复方式的证据[2]。
- 共识引用了2024年DREAM试验关于年轻成人的探索性分析,所述创伤性撕裂患者的膝关节稳定。接受有人监督的神经肌肉和力量训练加患者教育者,12个月时的患者自评结局与手术后接受同样康复者相近(B级)[2]。
- 一项为期12周、有人监督的神经肌肉训练方案(包括下肢力量、平衡、髋部和核心力量训练)加患者教育,其结局与接受手术并配合相同康复方案者相似;但尚无研究比较不同的循证非手术方案。
- 选择非手术治疗时,可参照缝合修复后所用的功能里程碑推进(B级)[2]。原文借用的是积液、活动度、力量和控制能力等功能标准(4.4.3),没有要求照搬缝合术后的负重、角度限制和愈合时间。
门诊康复与居家练习:两者尚未直接比较。可推荐有人指导的康复,内容包括活动度、积液控制、下肢和股四头肌力量与功能以及神经肌肉控制,并配合居家练习(D级)[2]。
退行性病变和急性撕裂的上述康复措施,共识均未给出训练组数、次数、阻力、频率或电刺激参数。
讨论要点:
- 证据基础:急性撕裂可保守治疗的观点主要依赖一项试验;哪些因素决定单纯保守治疗的成败,几乎没有证据[2]。
- 撕裂差异难以细分:孤立撕裂的形态、部位和类型差异很大,关节镜下可以精确描述,临床检查和磁共振则难以同样细致。因此,哪类撕裂更适合康复或手术、各因素如何影响结局,几乎仍是未知[2]。
- 物理治疗的选择:
- 目前没有比较急性撕裂不同康复方案的文献,物理治疗只能针对症状选择,如积液、疼痛、活动度和股四头肌力量[2];
- 手法治疗和轻柔的关节松动长期被使用,可能有助于处理急性交锁或减轻疼痛[2];
- 运动是非手术治疗中研究最多的物理治疗手段[2]。
- 争议与修订:由于证据有限,这方面讨论存在争议,相关推荐在评分和修订阶段都经过部分修改[2]。
- 急性期的局限:第二部分的局限部分还指出,部分急性期患者疼痛严重,可能难以推荐非手术治疗,最初几周也无法进行神经肌肉训练[2]。
3.4 可能需要早期手术的撕裂
症状较重、撕裂较大者,可能从手术中获益(D级)[2]。原文列出以下四类撕裂,称其“in younger patients”(在较年轻的患者中)可能需要更早手术,以获得更好的结局(D级)[2]:
- 桶柄样撕裂;
- 完全性放射状撕裂;
- 范围较大的Ramp损伤;
- 半月板根部撕裂。
原文表述歧义(附录一A-7):“in younger patients”可限定整句,也可只限定根部撕裂。讨论写道,根部、放射状等急性撕裂可从早期手术中获益,并未限定年龄;对其他撕裂,运动和教育风险低,可能有益[2]。
合并前交叉韧带损伤时,讨论提到两种观点[2]:
- 长期以来有人主张,对小撕裂(尤其外侧)不予处理;
- 也有关于Ramp损伤自愈潜力及修复阈值的讨论。
非手术治疗期间出现第7部分所列情况,也应转诊骨科医生[2]。
4 术后康复
4.1 总体原则
共识认为,接受半月板手术的患者均可从康复获益,康复方案应随手术类型调整[1]。
- 推进依据:康复取决于撕裂类型、手术方式、同期手术(如有)和功能里程碑[1]。部分切除后按功能里程碑推进;缝合修复和重建后,同时依据时间和功能标准推进[1]。
- 缝合修复需分类制定方案:缝合修复的创伤性撕裂分为不同类别,每一类都应考虑特定的康复方案(C级)[1]。原文在这一条下统一回答了四个问题,答案列于原表1和原表2(表4-1至表4-3)[1]:
- 是否需要不负重或部分负重,持续多久;
- 拐杖是否需要,用多久;
- 活动度是否限制;
- 是否使用支具(锁定式或软质)。
4.2 原文汇总表
表4-1 第一部分原表1:缝合修复、部分切除和重建术后康复汇总(第3009页)[1]
| 手术 / 撕裂类型 | 负重 | 拐杖 | 活动度限制 | 膝关节支具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缝合修复:稳定纵向撕裂 | 完全负重 | 不用 | 无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缝合修复:复杂纵向撕裂 | 完全负重 | 用 | 有(原表未给出角度和时长)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缝合修复:完全性斜形和放射状撕裂 | 4~6周不负重 | 视负重情况 | 0~90°,4~6周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缝合修复:年轻运动员的水平撕裂 | 4周部分负重或不负重 | 视负重情况 | 0~90°,4周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缝合修复:Ramp损伤 | 无具体推荐ᵃ | 无具体推荐ᵃ | 无具体推荐ᵃ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缝合修复:根部撕裂 | 6周不负重 | 视负重情况 | 0~90°,4周 | 无具体推荐ᵃ |
| 部分切除 | 完全负重 | 用到步态恢复正常 | 无 | 不用 |
| 重建 | 6周不负重 | 用 | 0~90°,6周 | 无具体推荐ᵃ |
ᵃ 原文脚注为“No Recommendation: The Consensus group has no specific recommendation to advise.”,指共识组对此没有给出具体建议,并非表示不需要。
以下三项与正文或讨论写法不一(4.4.2;附录一A-1至A-3):
- 稳定纵向撕裂的活动度;
- 复杂纵向撕裂的负重;
- 根部撕裂屈膝限制的时长。
表4-2 第一部分原表2的分期与功能标准(第3010页)[1]
| 手术 | 分期 | 功能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缝合修复 | 保护期 | 直到被动活动度接近完全、无积液、股四头肌具备神经肌肉控制 |
| 缝合修复 | 恢复期 | 直到活动度完全、肌力>80%、单腿动态膝控制足够 |
| 缝合修复 | 重返活动与运动期 | 时间与功能并用的方案(见原文重返运动部分) |
| 部分切除 | 按功能恢复进阶;恢复行走、工作和运动,需要在康复中逐步达到积液、活动度、股四头肌力量、神经肌肉控制等里程碑,而不只是满足愈合时间 | 出现以下情况转诊外科医生:持续疼痛;僵硬和/或积液复发;持续功能性不稳;机械症状;任何神经症状;怀疑感染或DVT;无法达到与膝关节症状相关的临床里程碑 |
| 重建 | 分期取决于同期手术 | 时间与功能并用的方案 |
表4-3 第一部分原表2的整体康复时长(第3010页)[1]
| 手术 / 撕裂类型 | 康复时长 |
|---|---|
| 缝合修复:Ramp损伤、稳定纵向撕裂 | 至少4个月 |
| 缝合修复:复杂纵向撕裂、完全性斜形和放射状撕裂、年轻运动员的水平撕裂、根部撕裂 | 6~9个月 |
| 部分切除 | 4~12周 |
| 重建 | 至少9个月;重返运动至少12个月 |
注:
- 缩写DVT,原文展开为distal venous thrombosis(远端静脉血栓)。
- 原表2把时长列与分期列并排排列,“至少4个月”与保护期同行,“6~9个月”与恢复期同行;但这些时长实际对应右侧所列撕裂类型的整个康复过程,与第3005、3007页正文一致,因此表4-3按手术和撕裂类型列出(附录一A-6)。
- 恢复期“>80%”与正文“≥对侧80%(理想值)”的差异,见附录一A-4。
4.3 单纯部分切除
这组推荐针对单纯的关节镜下半月板部分切除;同时做了其他手术时,康复还取决于同期手术[1]。
负重与活动度:术后早期即可完全负重(A级),这是第一部分唯一的A级推荐[1]。可立即完全负重并进行全范围活动,均以症状耐受为度(C级)[1]。原表1另列明不用支具[1]。
拐杖:可建议使用拐杖,直到步态恢复正常(D级)[1]。部分切除后很少出现大量关节积液;一旦出现,可引起明显的股四头肌抑制,可能需要拐杖等助行器具,老年人以及体重指数高或有其他合并症者尤其如此(D级)[1]。
肌力与神经肌肉控制:为改善股四头肌力量和神经肌肉控制的不足,推荐采用神经肌肉电刺激以及开链和闭链力量训练,与前交叉韧带重建后等类似患者人群的做法一致(C级)[1]。讨论指出,部分切除后最常见的临床表现是膝关节疼痛、活动受限、积液和股四头肌无力,恢复股四头肌力量最为重要[1]。共识未给出电刺激参数,也未给出力量训练的组数、次数与阻力。
进阶依据与康复时长:
- 目前没有循证的标准方案,推荐采用按里程碑推进的功能标准方案(C级)[1]。
- 多种指南给出的恢复行走、工作和运动的时间多为4~12周。部分切除后的康复应以功能标准为依据:恢复这些活动需要在康复中逐步达到积液、活动度、股四头肌力量和神经肌肉控制等里程碑,仅满足愈合时间并不足够(B级)[1]。
- 原表2列出的康复时长为4~12周(表4-3)[1];第二部分的重返运动时间参考也是4~12周(第6部分)[2]。
内侧与外侧:两者没有各自专门的方案。外侧部分切除后,持续肿胀和疼痛、早期软骨溶解风险等不良事件可能更多,恢复高冲击活动和运动可能晚于内侧(D级)[1]。
退行性病变与创伤性撕裂:没有比较数据支持两者术后方案不同。方案可因患者因素和术后膝关节状况而异;退行性病变做部分切除后,康复推进可能需要更慢(D级)[1]。
转诊指征见第7部分(B级、D级)[1]。
讨论中概述的研究:共识讨论引用了一项2013年系统综述[1]:
- 该综述纳入18项随机对照试验,其中6项做了合并分析;
- 门诊物理治疗加居家练习,在患者自评膝功能(Lysholm评分)和屈膝活动度上明显优于单纯居家练习;
- 专家意见主张,治疗应包括门诊康复和居家练习;
- 该综述建议的干预:早期负重、渐进的膝关节活动练习、股四头肌和腘绳肌等长与动态力量训练、感觉运动训练、热疗以及早期恢复活动;
- 可辅以神经肌肉电刺激、肌电生物反馈和等速训练。
4.4 缝合修复
4.4.1 方案制定依据
目前没有哪一种康复方案被证明优于其他方案。术后康复应考虑以下因素(D级)[1]:
- 撕裂形态和损伤区域;
- 组织质量和血供;
- 缝合技术和修复稳定性;
- 已知会影响手术预后的患者个人特点。
讨论指出:无论内侧还是外侧、无论前交叉韧带已重建还是本来稳定,康复都应按修复的撕裂类型调整,同时采用时间标准(以利于半月板愈合)和功能标准[1]。
原文在询问撕裂部位和类型如何影响康复时,列出了稳定、不稳定、根部、复杂和白区撕裂,但答案未单独涉及不稳定撕裂和白区撕裂(附录一B-10)。
4.4.2 各撕裂类型的早期负重、拐杖、屈膝角度与支具
纵向撕裂
- 正文建议:纵向撕裂可完全负重,活动度限制6周(C级)[1]。
- 表4-1分为两行:稳定纵向撕裂活动度不限制、不用拐杖;复杂纵向撕裂用拐杖、活动度受限,但未给出角度和时长[1]。
- 原文差异(附录一A-1):正文未区分稳定与复杂,6周限制是否只适用于复杂纵向撕裂,原文没有说明。因此,正文与原表1对稳定纵向撕裂活动度的写法不一。
- 讨论概述的文献支持:纵向撕裂术后尽早在可耐受范围内自由活动,初期可限制深蹲[1]。
- 多数稳定纵向撕裂的修复,不影响前交叉韧带的康复方案(C级)[1]。
放射状撕裂
- 正文把复杂、水平、放射状和根部撕裂的修复归为一组,建议负重和活动度限制4~6周(C级)[1]。
- 表4-1的对应行为“完全性斜形和放射状撕裂”[1]。
- 讨论写道:放射状或根部修复后,前6周应严格不负重,同期活动度限于90°[1]。
根部撕裂
- 正文建议同上(C级)[1]。
- 表4-1:6周不负重,屈膝0~90°维持4周[1]。
- 讨论:前6周严格不负重,同期活动度限于90°[1]。
- 原文差异(附录一A-2):屈膝限制的时长,原表1为4周,讨论为6周;负重安排两处一致。
- 讨论还指出[1]:
- 根部修复没有比较不同方案的长期研究,何时开始负重、增加活动度和开始力量训练,尤其缺乏证据;
- 但循环负荷的生物力学模型提示,根部修复需要比其他类型更渐进、更谨慎的方案。
水平撕裂
- 正文建议限制4~6周(C级)[1]。
- 表4-1只列出年轻运动员的水平撕裂[1]。
复杂撕裂
- 正文建议负重和活动度限制4~6周(C级)[1]。
- 原文差异(附录一A-3):表4-1“复杂纵向撕裂”一行为完全负重(用拐杖、活动度受限)。正文的“复杂”是否包括复杂纵向撕裂,原文未说明。
Ramp损伤
- 康复方案取决于同期手术,如前交叉韧带重建(C级)[1]。
- 表4-1四项均为无具体推荐[1]。
- 共识讨论引用的一项系统综述分析了7项研究(2项随机对照试验、5项回顾性病例系列)[1]:
- 所有研究都要求至少2周不负重,允许完全负重的时间在4~12周之间;
- 所有作者都允许术后立即进行0~90°的被动活动,以避免僵硬;
- 6周时允许全范围活动;
- 181例(41%)使用了支具。
这些是所引研究采用的方案。
拐杖与支具
- 表4-1中,各类修复的支具均为无具体推荐[1]。
- 讨论概述的负重与拐杖证据[1]:
- 较高证据等级的文献支持在可耐受范围内负重,但未具体说明何时停用拐杖;
- 比较加速方案与保守方案的系统综述,逐篇分析后也无法得出有力结论;
- 有的研究未说明拐杖的使用细节,说明了的也没有明确使用时长。
- 讨论概述的支具使用情况:支具没有标准化的使用指征[1]。
- 在限制负重和活动度的方案中,支具用于术后3~6周;
- 较积极的方案一般不常规提及支具;
- 也有作者只在术后最初几天或最初几周使用,在负重时保护膝关节。
早期限制后的推进:完成各修复类型的早期负重和活动度限制后,按功能和时间两方面推进。恢复活动既要在康复中逐步达到积液、活动度、股四头肌力量、神经肌肉控制等里程碑,也要满足愈合时间;这一点与以功能为主的部分切除不同(D级)[1]。
4.4.3 分期与进阶标准
缝合修复后的康复分为三期:保护期、恢复期、重返活动与运动准备期,并附加功能目标(D级)[1]。
| 进阶 | 需要达到的条件 |
|---|---|
| 保护期 → 恢复期 | 被动活动度完全或接近完全;无积液;股四头肌具备神经肌肉控制 |
| 恢复期 → 重返活动期 | 主动活动度完全;力量理想情况下达到对侧的80%及以上;单腿动态膝控制良好 |
各期都应测试股四头肌力量的进展,方法为等速测试或适当固定的手持测力计(D级)[1]。
原文差异(附录一A-4):原表2(表4-2)写法略有不同:
- 恢复期终点写作“活动度完全、肌力>80%”,省略了“主动”“对侧”和“理想情况下”;
- 保护期终点写作“被动活动度接近完全”。
80%是与对侧比较的力量参考值,用于判断能否进入重返活动期。两部分都没有为重返运动规定肌力百分比。
4.4.4 动作限制与浅蹲进度
所有缝合修复后,深蹲、跳跃(深度负重屈膝)和膝关节旋转动作至少避免4个月,稳定纵向撕裂等可以完全负重的类型也包括在内(D级)[1]。
纵向撕裂可建议浅蹲,屈膝角度上限随时间增加(D级)[1]:
| 术后时间 | 浅蹲屈膝角度上限 |
|---|---|
| 第4~8周 | 30° |
| 第8~12周 | 45° |
| 第13~16周 | 60~90° |
原文差异(附录一A-5):
- 第8周同时出现在前两个区间,何时调整角度,原文未说明;
- “深蹲”没有给出角度界定;
- 这一浅蹲进度只针对纵向撕裂。
4.4.5 康复时长
缝合修复后按愈合进程,同时依据功能和时间推进(D级)[1]:
- 纵向撕裂修复:至少4个月;
- 复杂、放射状、根部和水平撕裂:可能需要6~9个月。
原文修复第1问写作“完全性放射状/根部撕裂”(complete radial/root),第5问则写“放射状、根部撕裂”,没有保留“完全性”这一限定;两处推荐的康复时长均为6~9个月(D级)[1]。
原表2的分组更细,并把Ramp损伤列入“至少4个月”组(表4-3;附录一B-9)[1]。
上述时长指整个康复过程;缝合修复后重返运动的推荐时间为6~9个月(第6部分)[2]。
4.4.6 内外侧差异与合并前交叉韧带重建
内侧与外侧:内侧和外侧缝合可按相似方式康复;影响康复的是撕裂类型(放射状、根部、纵向),而非内外侧(C级)[1]。
合并前交叉韧带重建(C级)[1]:
- 康复方案与单纯修复相似,但重返运动可能因前交叉韧带重建而推迟;
- 需要限制负重和/或活动度的半月板修复,会影响前交叉韧带的康复方案;
- 多数稳定纵向撕裂的修复,不影响前交叉韧带康复方案。
4.4.7 辅助治疗与积液管理
- 单纯缝合修复:没有证据支持使用特定康复方案或辅助治疗(D级)[1]。
- 合并半月板修复的膝关节手术:术后早期使用神经肌肉电刺激,可能有助于恢复股四头肌激活(D级)[1]。
- 方案与积液管理:可推荐时间与功能相结合的方案,方案中应包括积液管理(D级)[1]。
4.5 重建(异体移植或支架)
移植材料:支架和异体移植的康复遵循相同的规则和限制(D级)[1]。
负重(C级)[1]:
- 已有研究显示,早期负重会增加重建后半月板外突的风险,因此建议6周不负重,8周后推进到完全负重行走;
- 截骨、软骨或韧带等同期手术也可能影响负重安排;
- 上下楼梯、下蹲和弓步等屈膝位负重应推迟;
- 最初的负重应在膝关节相对伸直时进行,如行走和站立。
原表1另列明需要使用拐杖[1]。
活动度:术后6周内,非负重状态下屈膝不应超过90°;同期手术可能改变活动度限制(D级)[1]。
支具:缺乏证据,共识组不作推荐;是否使用取决于手术医生的习惯和同期手术(D级)[1]。
分期与时长(D级)[1]:
- 康复同时依据功能和时间,分为早期保护期、中期恢复期和重返活动期;
- 推进速度因同期手术、活动水平和个人恢复速度而有很大差异;
- 方案可参照根部修复(异体移植需修复两个根部),康复可长达9个月,或更久;
- 共识组建议12个月或更晚再重返运动。
原表2写作“康复至少9个月、重返运动至少12个月”(表4-3)[1]。两处对康复时长的措辞不同;正文明确允许更久,不能将9个月理解为康复时长的上限(附录一B-12)。
内侧与外侧:可用相似方案(D级)[1]。
讨论中的研究概述[1]:
- 研究现状:没有高等级研究可以指导重建后的康复;文献主要关注适应证、技术、结局、并发症和重返运动,很少报道康复管理或不同策略的效果。
- 专家意见与文献综述:
- 两者的建议相似,异体移植后采用时间与功能双重限制的方案;
- 生物学过程和移植物成熟可能很重要,恢复可能慢于部分切除或缝合修复;
- 康复以随术后时间推进的主动和被动练习为主,指南和目标偏向延迟。
- 所引文献:负重限制6周;重返运动推迟至9个月,且未必能重返竞技水平。
- 个体差异:每位患者会因同期手术、期望的活动水平和个人恢复速度而有很大差异。
讨论中的9个月来自所引文献;正式推荐和原表2均为至少12个月(附录一B-13)。
5 康复评估
5.1 患者自评量表
评价半月板撕裂或病变及术后的康复,应使用以下几类患者自评量表(B级)[2]。
表5-1 共识推荐的患者自评量表
| 类别 | 推荐量表 | 评估内容(释义) |
|---|---|---|
| 疾病特异性 | 西安大略和麦克马斯特大学骨关节炎指数(WOMAC) | 疼痛、僵硬和日常功能 |
| 膝关节相关 | 国际膝关节文献委员会膝关节评估表(IKDC)或膝关节损伤与骨关节炎结局评分(KOOS) | 膝关节症状、功能与运动能力 |
| 活动水平 | Tegner活动评分或Marx活动评分 | 活动或运动水平 |
| 疼痛 | 视觉模拟评分(VAS) | 疼痛程度 |
讨论认为,WOMAC配合IKDC或KOOS、Marx或Tegner,再结合活动度、关节积液和客观力量测试(如等速测试或跳跃测试)等临床评估,最能反映康复过程[2]。共识没有给出这些量表的达标分数。
5.2 客观检查
评估方法(D级)[2]:
- 按功能标准分期评估:初期、中期、活动期和重返运动期;
- 评估项目包括活动度、关节积液、客观力量测试(等速测试或手持测力计)和跳跃测试;
- 力量测试推荐测股四头肌(伸膝)和腘绳肌(屈膝),活动测试推荐单腿跳远;
- 结果用肢体对称指数解读。
缝合修复后,各期还应测试股四头肌力量(D级)[1]。除缝合修复后80%这一进阶参考外,共识没有给出这些测试的统一达标值。
6 重返运动
6.1 重返运动标准
重返运动既要基于功能标准,也要基于时间,并考虑愈合所需的时间;无论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后,都推荐按功能标准逐步重返运动(C级)[2]。
主要标准是主观和客观的膝关节功能以及身体和心理因素(C级)[2]:
- 膝关节功能:活动度、积液、股四头肌和腘绳肌的力量与激活;
- 运动表现:协调和稳定性任务;
- 心理准备:重返运动的动机和准备程度。
这些标准并非专门针对创伤性半月板撕裂[2]。
讨论补充:专家对重返运动标准的一致程度很高;缝合修复后尤其要以功能为标准,并尊重愈合时间[2]。
6.2 重返运动时间
除功能标准外,推荐的重返运动时间还取决于术式、合并损伤和运动类型(C级)[2]。
表6-1 重返运动时间参考
| 治疗 | 时间参考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部分切除 | 4~12周 | 第二部分(C级)[2];第一部分强调部分切除后按功能标准推进(B级)[1] |
| 缝合修复 | 6~9个月 | 第二部分(C级)[2] |
| 重建 | 12个月或更晚 | 第一部分(D级);原表2为至少12个月[1] |
| 合并前交叉韧带重建 | 可能推迟 | 第一部分(C级)[1] |
| 非手术治疗 | 未给出具体时间,按功能标准推进 | 第二部分[2] |
上述时间须与功能标准同时满足;部分切除按功能推进与4~12周的时间参考可以并存(附录一B-2)。
共识讨论概述的文献显示,孤立半月板缝合修复后重返比赛的比例为71.2%~100%,时间为3.3~10个月[2]。这是研究报告的范围;推荐时间仍为6~9个月。
6.3 场地专项康复、影响因素与不宜重返运动的情形
场地专项康复:对希望重返运动的运动员,推荐在场地上进行专项康复,以完成场地康复阶段;所从事运动的具体要求,会影响逐步重返运动的决策(D级)[2]。
影响因素:患者因素和膝关节因素都会影响重返运动。以下因素可能对决定重返运动时间更为重要(D级)[2]:
- 撕裂或病变的类型、部位和大小;
- 手术类型;
- 合并损伤;
- 肌肉功能。
不宜重返运动的情形:活动结局可能取决于撕裂或病变的类型、治疗方式,以及患者是否希望重返运动。膝关节功能无法恢复、达不到临床里程碑时,不建议重返运动(D级)[2]。
7 转诊指征
部分切除术后(第一部分):
- 出现以下情况,应转诊骨科医生(B级)[1]:
- 持续疼痛;
- 僵硬和/或积液复发;
- 持续功能性不稳;
- 机械症状;
- 任何神经症状;
- 怀疑感染或远端静脉血栓。
- 无法达到与膝关节症状相关的临床里程碑,也应转诊(D级)[1]。
- 原表2的部分切除一行列出了同样的内容(表4-2)[1]。
康复过程中(第二部分):
- 出现以下情况,应转诊骨科医生(C级)[2]:
- 持续疼痛;
- 僵硬和/或积液复发;
- 持续功能性不稳;
- 机械症状;
- 意外出现的神经症状。
- 无法达到与膝关节症状相关的临床里程碑,同样列为转诊指征(D级)[2]。
两处的适用情境和证据等级不同(附录一B-4)。
8 预防
预防计划(C级):以神经肌肉控制训练为主的下肢损伤风险降低计划,可用于预防下肢整体损伤,但并非专门针对急性半月板撕裂[2]。降低下肢及前交叉韧带损伤风险的计划举例:
- 预防损伤、提高表现计划(PEP);
- FIFA 11+;
- Knäkontroll。
风险活动(A级):以下活动会增加半月板损伤风险[2]:
- 运动员反复进行急停变向、旋转和落地动作;
- 工作中搬运超过10磅(4.5千克)的重物、跪、深蹲和大量攀爬。
4.5千克来自对职业暴露的风险描述,原文没有据此规定术后可以提举的重量。
讨论要点[2]:
-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半月板的预防计划,证据来自一般损伤预防计划或前交叉韧带损伤预防策略;
- 作者认为,这些计划对半月板撕裂和病变的预防作用有文献支持;
- 改变活动方式也有强证据支持,如避免旋转和变向类运动,限制搬运、深蹲或跪等增加半月板负荷的活动;
- 作者认为,了解这些计划和活动建议对保护半月板必不可少。
条文与讨论的表述强度不同(附录一B-6)。
9 研究空白与共识未涉及的治疗
第一部分:半月板病变很少被单独研究,需要更多专门针对半月板康复的研究[1]。
第二部分:需要进一步研究急性撕裂的最佳治疗和早期治疗[2]。
- 分类系统:目前很难预测谁会从非手术或手术治疗中获益,需要建立分类系统,纳入症状、撕裂类型、骨关节炎状况、目标活动水平和康复速度;
- 前瞻性试验:需要比较不同的康复方案,以及比较康复与手术,以验证针对不同类型急性撕裂的保守治疗或手术方案。
共识未涉及的治疗:第二部分说明,康复并非唯一的非手术治疗。休息、非甾体抗炎药、关节腔或半月板周围注射等手段,无论单独使用还是与康复联合,其作用都不在本共识讨论范围内[2]。共识的推荐面向外科医生和物理治疗师[1,2]。
附录一 原文错误与表述差异
A 影响临床理解的差异
A-1 纵向撕裂修复后的活动度限制:适用类型未说明
- 第一部分第3006页(修复第2问,C级):“For vertical longitudinal tears, FWB may be recommended, with a limitation of ROM for 6 weeks.”
- 第3009页原表1:“Stable vertical meniscal tear | Full WB | No | No”(活动度限制:无);“Complex vertical meniscal tear repairs | Full WB | Yes | Yes”。
- 第3009页讨论:“the literature 〔原文参考文献15、18、23〕 supports free motion as tolerated as soon as possible after surgery. Deep squats may be restricted initially.”
- 结论:正文写“纵向撕裂”,未作稳定与复杂之分;原表1则分别列出两类。6周限制是否只适用于复杂纵向撕裂,原文没有说明。对稳定纵向撕裂的活动度,正文与原表1写法不一,现有资料不能确定哪一处是作者原意。
A-2 根部撕裂修复后屈膝限制的时长:原表1与讨论的数字不同
- 第3009页原表1:“Root tears | No WB for 6 weeks | Depending on WB | 0–90° for 4 weeks”。
- 第3008页讨论:“With radial/root repairs of meniscus, a strict emphasis on non-WB should be implemented for the first 6 weeks, during which time, ROM should also be limited to 90 degrees 〔原文参考文献17〕.”
- 第3006页正文(修复第2问,C级):“Limitation of WB and ROM for 4–6 weeks is recommended for complex, horizontal, radial and root repairs”。
- 结论:原表1写屈膝限制4周,讨论中的文献概述写6周;正式推荐给出的是4~6周范围,两个数字都在范围内,负重两处都是6周不负重。这是汇总表与讨论所引文献的数字差异,不属于两条正式推荐相互矛盾。
A-3 “复杂”撕裂修复后的负重:“complex”所指范围未说明
- 第3006页正文(修复第2问,C级):“Limitation of WB and ROM for 4–6 weeks is recommended for complex, horizontal, radial and root repairs”。
- 第3009页原表1:“Complex vertical meniscal tear repairs | Full WB | Yes | Yes”。
- 结论:正文的“complex”未限定撕裂形态;原表1只有“复杂纵向撕裂”一行,且为完全负重。原表2又把“Complex vertical meniscal tear repairs”列入6~9个月组,与正文“complex … 6–9 months”对应。这一差异可能来自亚型不同,也可能是表述不一致,原文没有说明。
A-4 进入重返活动期的肌力标准:比较符号与限定语不同
- 第3007页(修复第6问,D级):“full active ROM, strength (larger or equal to 80% of the contralateral leg would be ideal)”。
- 第3010页原表2:“until Full ROM, >80% muscle strength, adequate single-leg dynamic knee control”。
- 结论:
- 正文为“≥”,原表2为“>”;原表2还省略了“对侧”“理想情况下”和“主动”;
- 保护期终点,正文为“full or nearly full passive ROM”,原表2为“nearly full passive ROM”;
- 两处都是缝合修复后的阶段进阶参考;两部分都没有给出重返运动的肌力百分比。
A-5 纵向撕裂的浅蹲进度:区间重叠,“深蹲”未界定角度
- 第3006页(修复第3问,D级):“Deep squatting, jumping (deep loaded flexion) and rotational knee movements activities should be avoided for a minimum of 4 months. For vertical longitudinal tears, mini squats up to 30° can be recommended from Weeks 4 to 8, up to 45° from Weeks 8 to 12 and up to 60–90° from Weeks 13 to 16”。
- 结论:
- 第8周同时属于两个区间,何时调整角度,原文未说明;
- 第13~16周浅蹲可达60~90°,同一条又要求“深蹲”至少避免4个月,但没有给出“深蹲”的角度界定;
- 这属于表述不明确,不是数字错误。
A-6 原表2时长列的排列:易误读为各期时长
- 第3010页原表2:“4 months (at least)”与保护期排在同一行,“6–9 months”与恢复期排在同一行,右侧列出的是撕裂类型。
- 结论:结合第3005、3007页正文,这些时长是按撕裂类型给出的整个康复时长,不是各期的时长。
A-7 “in younger patients”的修饰范围
- 第二部分第3017页(急性第1问,D级):“Bucket handle and complete radial meniscus tears along with extended RAMP lesions and meniscal root tears in younger patients may require earlier surgical intervention to optimise outcomes”。
- 第3020页讨论:“While certain acute tears like root or radial tears benefit from early surgery, exercise and education are of low risk for other tears and likely beneficial interventions.”
- 结论:语义有歧义,这一限定可理解为针对整句,也可理解为只针对根部撕裂。
B 语境差别与原文未说明的内容
| 编号 | 两处表述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B-1 | 退行性病变:推荐条文转述既往共识为“3–6 months”(II 3018);讨论写“at least 3 months”及“three to six months”(II 3020) | 至少3个月与3~6个月可以相容 |
| B-2 | 部分切除:“criterion-based and not time-based”(I 3005,B级);重返运动:“criterion based, and time based … 4–12 weeks for partial meniscectomies”(II 3019,C级) | 前者讲康复推进的依据,后者给出重返运动的时间参考;两者都要求功能达标 |
| B-3 | 部分切除后的负重:I-M1条文为“立即完全负重+全范围活动”(I 3004,C级);I-M4条文为“早期完全负重”(I 3005,A级) | 两条的内容和范围不同:前者同时包含“立即”负重和全范围活动 |
| B-4 | 转诊:部分切除术后的清单含“any neurological symptoms”和“suspicion of infection or DVT”(I 3005,B级);康复过程的清单为“unexpected neurological symptoms”(II 3020,C级) | 适用人群和情境不同 |
| B-5 | 急性撕裂条文:“Two studies … TRAUMATIC AND NON-TRAUMATIC”(II 3017,A级);讨论:“Few data suggests the potential for conservative treatment of acute meniscus tears … This idea mainly relies on one trial”(II 3020) | 条文针对创伤性和非创伤性撕裂,讨论针对急性撕裂的保守治疗;两处所指的人群范围不同 |
| B-6 | 预防条文:“not specific to acute meniscal tears”(II 3017,C级);讨论:“preventive effect … supported by the literature”,活动调整“supported by strong evidence”(II 3020);摘要:“Prevention of meniscus injuries is possible”(II 3015) | 计划并非专为半月板设计,与其可能有预防作用可以同时成立,只是强度措辞不同;A级条文针对的是风险因素 |
| B-7 | 第一部分摘要:“is the same after medial or lateral meniscus surgery”(I 3003);外侧部分切除不良事件更多、恢复高冲击运动可能更晚(I 3005) | 方案原则相同,病程可能不同 |
| B-8 | 缝合修复后康复至少4个月(纵向撕裂,I 3005、3007;原表2还包括Ramp损伤);重返运动“6–9 months for meniscal repair”(II 3019) | 两者终点不同:一个是康复时长,一个是重返运动时间 |
| B-9 | 原表1、原表2中的细分行“完全性斜形和放射状”“年轻运动员的水平撕裂”,以及原表2中Ramp损伤“至少4个月”,在推荐条文中没有对应表述(I 3009–3010) | 表格比条文更细,原文未说明其来源 |
| B-10 | 修复第2问列出“stable, unstable, root tear, complex tear and white zone tear”,答案未单独提及“unstable”和“white zone”(I 3005–3006) | 问题未得到完整回答 |
| B-11 | 重建:“non-WB is recommended for 6 weeks, progressing to FWB gait after 8 weeks”(I 3008) | 第6~8周如何过渡,原文未说明 |
| B-12 | 重建康复时长:正文“up to 9 months (or more)”(I 3007);原表2“At least 9 months”(I 3010) | 正文为“可长达9个月,或更久”,明确允许更久,但未给出统一下限;原表2则明确写“至少9个月” |
| B-13 | 重建后重返运动:讨论写“RTS is delayed to 9 months, if possible, at all, at a competitive level 〔原文参考文献20〕”(I 3009);正式推荐和原表2为至少12个月(I 3007、3010) | 9个月是讨论所引文献,12个月是共识的正式推荐,两者层次不同;讨论的原意是未必能重返竞技水平 |
| B-14 | 两篇摘要标注“Level of Evidence: Level I, consensus”(I 3003;II 3015),而多数推荐为D级 | 前者是对整篇文章的标注,各条推荐的证据强度按A~D等级理解 |
C 方法学与报告数字
| 编号 | 原文两处 | 性质与结论 |
|---|---|---|
| C-1 | I 摘要3003:“The global mean rating was 8.4± 0.2”;结果3004:“the global mean rating was 8.3± 0.2/9” | 摘要与结果的均值不同,属明确的报告不一致。对文中所列19个逐题均值作等权复算,结果约为7.99,与两处都不符;原文未说明“global mean rating”的计算方法,复算不能确定哪一处应当更正。“mean median rating 8.2/9”与逐题中位数的平均值(8.21)一致 |
| C-2 | II 摘要3015:“a mean of 7.92±0.37”;结果3017:“a mean of 7.95±0.31, (7.16–8.39)” | 摘要与结果的均值不同,属明确的报告不一致。对文中所列18个逐题均值作等权复算,均值约为7.947,总体标准差约为0.309,范围为7.16~8.39,与结果部分的舍入值一致;这一复算不能单独证明摘要应当更正 |
| C-3 | I 方法3004:“Overall, 395 relevant papers were screened and included”(纳入各类临床研究);两篇图1(I 3006;II 3016):“n = 396 Systematic Reviews screened” | 数量和文献类型都不一致 |
| C-4 | I 摘要3002:“41 in the rating group”;II 摘要3015及方法3016:41人;II 图1:“n=41 raters”;I 图1(3006):“n=38 raters” | 评分者人数不一致。两篇致谢所列的评分组名单均为41人(欧洲23人、美国18人) |
| C-5 | 两篇图1:“developed 41 questions”“Literature Summaries provided (n=41)”“Statements developed (n = 41)”“23 Statements directly approved / 18 Statements revised / 18 Statements approved”。正文:第一部分19问29条,第二部分18问23条,合计37问52条。II 3017:“No questions were deleted”。进入二轮的问题:第一部分“Six questions”,第二部分“Nine questions” | 流程图计数与正文无法对应,原文未说明问题和陈述是否经过合并或删改 |
| C-6 | I 3003、3004及II 摘要3015:1~9分;II 方法3016:“Likert scale (0–9)”,并说明了0分的含义 | 评分量表的起点不一致 |
| C-7 | I 方法3004:“Relative (median value ≥7, all scores >5)”;I 多条写作“Median 8 (5–9), Relative agreement”(如3005);II 方法3016:“score of each rater was ≥5” | 第一部分的定义与其所列数据矛盾(评分范围含5分);第二部分的定义与数据相容。另外,第一部分方法称“high”,结果称“Strong” |
| C-8 | I 摘要3003、结果3004:“1 received a Grade A …, 2 a Grade B, 9 a Grade C and 17 a Grade D”;正文29个等级标记实际为A1、B2、C8、D18 | 等级计数错误。8条C级为:部分切除第1问两条、修复第2问两条、修复第4问、修复第7问、修复第8问、重建第4问。第二部分的A3、B4、C3、D13与正文相符 |
| C-9 | I 摘要3003:“Rating group members … provided grades of recommendations”;I 方法3004:“the question/statement group … added grading”;II 摘要3014:“The 26 Steering Group members … provided Grades of recommendations” | 推荐等级由谁给出,各处写法不一致 |
| C-10 | 两篇均未定义逐题“±”后的统计量。I 重建第4问(3008):“Mean 8.1± 1.46, Median 9 (7–9), Strong agreement”;I 修复第5问(3007):“Mean 8.5± 1.20, Median 8 (5-9)” | 若“±”后数值为标准差、括号为最低至最高评分:重建第4问全部评分在7~9分之间,总体标准差的上限为1;在38或41名评分者的条件下,样本标准差也无法达到1.46。修复第5问若由41人各给一次1~9分整数评分,中位数8、最低分5,最高总分为5+20×8+20×9=345,均值最多为345/41≈8.415,不能舍入为8.5。原文未报告每题的实际评分人数,也未定义统计量,这两项属于待澄清的报告疑点,不能据此认定数据有误 |
| C-11 | I 摘要3002:“67 experts (26 in the steering group and 41 in the rating group)”;II 方法3015:“A steering group of four chairs, additionally 26 Steering group members” | 4名主席是否计入26人,原文未交代。I 3011写有“more than 100 people involved”,原文未说明其包括哪些人员,不能直接等同于67名制定专家(附录二) |
| C-12 | I 3004:定稿由ESSKA、AOSSM和AASPT所属学会的代表审阅,目的是“geographic adaptability and clinical clarity for worldwide use”;II 3016–3017:由ESSKA各国学会评估在欧洲的适用性,“Geographical appropriateness was not considered to be relevant for assessment in the USA” | 两篇对地域审阅的描述不同;这不表示美国专家未参与制定,美国专家参与了指导组和评分组 |
D 文字笔误
- 缩写:I 3002缩写表写作“NEMS”,正文为NMES。
- 学会名称:
- I 3002缩写表写作“Eurpoean”;
- 学会全称在I 3002–3003写作“European Society for Sports Traumatology and Arthroscopy”,其他各处写法也不统一。
- DVT拼写:I 3005写作“distal veinous thrombosis”,I 3010原表2写作“distal venous thrombosis”;两处都是“distal”,不是“deep”。
- 括号与拼写:
- II 3017“programme GRADE B)”缺左括号;
- 两篇图1写作“Forth Phase”;
- II 3020写作“ACL inury”;
- I 3011、II 3021的作者贡献部分写作“Phillipe Beaufils”,作者名单为“Philippe”。
附录二 制定方法与逐题评分
组织与人员
- 组织:项目于2022—2024年由ESSKA、AOSSM和AASPT联合开展,流程与ESSKA既往的正式共识相同,主席由ESSKA理事会提名[1]。第二部分称三家学会平等参与[2]。
- 专家构成:67名专家来自14个国家(美国和13个欧洲国家),其中指导组26人、评分组41人。骨科医生、物理治疗师和运动医学医生在美国和欧洲之间平均分布[1]。
- 指导组:第二部分写道,指导组由4名主席和“另外26名”成员组成,一半为物理治疗师、一半为外科医生,另有项目顾问[2]。
文献检索与推荐分级
- 指导组分为问题组和文献组[1]。两篇流程图均称问题组确定了9个关注领域、提出41个问题;这一计数与正文不同,详见附录一C-5。
- 检索MEDLINE(PubMed)、Web of Science和Scopus,不限年代,仅限英文[1]。
- 纳入的文献类型:随机与非随机临床试验、多中心研究、综述、系统综述和Meta分析;
- 共筛选纳入395篇,并作手工补充,逐篇核对全文的参考文献;
- 分歧由文献组讨论解决。
- 问题/陈述组起草推荐,并按证据水平分为A~D级[1]。
评分与一致性
- 评分方式:独立评分组按Likert量表评分(第一部分为1~9分,第二部分方法写0~9分),从科学质量和临床经验两方面评价,并对问题、推荐、建议等级和文献摘要逐项评论[1,2]。
- 一致性标准[1,2]:
- 强(高)一致:中位数≥7,且所有评分≥7;
- 相对一致:中位数≥7,且所有评分>5(第一部分)或≥5(第二部分)。
- 二轮评分:中位数低于7的推荐修订后进入第二轮评分,第一部分有6个问题、第二部分有9个问题进入第二轮;最后召开指导组与评分组联席会议,解决分歧[1,2]。
第二部分结果报告,18个问题中有1项达到强一致、17项达到相对一致,评分中位数为8(8~9);并称没有问题因不适当而被删除[2]。
审阅与发表
- 审阅:定稿交三家学会所属学会的代表,审阅地域适用性和临床清晰度[1]。第二部分写明由ESSKA各国学会评估在欧洲的适用性,美国不另作地域评估[2]。全部推荐获同行评议组及所有相关国家学会批准[2]。流程图(图1)的计数问题见附录一C-3至C-5。
- 联合发表:两篇同时在Orthopaedic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、JOSPT Open和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orts Physical Therapy联合发表,除文体和拼写外内容相同[1,2]。
- 资助与利益关系:第二部分注明本工作未获资助,过程中由ESSKA和AOSSM办公室提供支持[2]。部分作者披露了与企业的顾问、版税或研究资助等关系,其余作者声明无利益冲突[1,2]。
作者列出的方法准则(第3011页)[1]
作者认为,以下五项准则可大幅减少可能出现的选择偏倚和确认偏倚:
- 多元参与(pluralism):逾100人参与,专家按明确规则遴选;
- 迭代过程(iterative process):指导组与评分组完全独立,分阶段工作;
- 外部评审(refereeing):参与者的地域分布和专业构成代表目标群体;
- 文献检索(literature search):由独立小组按明确规则完成;
- 透明(transparency):检索的全部内容,包括文献摘要和参考文献表,均在学会网站公开。
此外,项目在既有学术学会的框架下完成,并由一名“中立”的共识项目顾问协助。原文未说明“逾100人”包括哪些人员;67名专家为指导组与评分组成员。
逐题等级与评分
评分为9分制;“均值及±后数值”按原文照录,原文未定义“±”后的统计量;“强”“相对”为原文标注的一致性类型。
| 编号 | 页码 | 主题 | 等级 | 均值及±后数值(原文) | 中位数(范围) | 一致性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I-M1 | 3004–3005 | 单纯部分切除的康复 | C、D、C | 8.4±1.45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M2 | 3005 | 内侧与外侧部分切除 | D | 7.8±1.36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M3 | 3005 | 创伤性与退行性部分切除 | D | 8.3±1.51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M4 | 3005 | 部分切除后负重与拐杖 | A、D | 8.4±1.0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M5 | 3005 | 康复时长与转诊 | B、B、D | 7.8±1.02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1 | 3005 | 缝合修复的康复方案 | D、D、D、D | 8.3±1.59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2 | 3005–3006 | 撕裂类型对康复的影响 | C、C、D | 7.2±1.96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3 | 3006 | 需避免的动作与浅蹲 | D | 7.6±1.34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4 | 3006–3007 | 内侧与外侧修复 | C | 7.8±1.7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5 | 3007 | 修复后康复时长 | D | 8.5±1.2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6 | 3007 | 修复后功能标准 | D | 7.9±1.44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R7 | 3007 | 合并前交叉韧带重建 | C | 8.1±1.39 | 9(6~9) | 相对 |
| I-R8 | 3007 | 所有修复的通用问题 | C | 7.3±1.42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T1 | 3007 | 支架与异体移植 | D | 7.6±1.82 | 8(5~9) | 相对 |
| I-T2 | 3007 | 重建的康复方案 | D | 8.4(未列±后数值) | 9(7~9) | 强 |
| I-T3 | 3007–3008 | 内侧与外侧重建 | D | 7.9±1.00 | 8(6~9) | 相对 |
| I-T4 | 3008 | 重建后负重 | C | 8.1±1.46 | 9(7~9) | 强 |
| I-T5 | 3008 | 重建后活动度 | D | 8.1±1.21 | 8(6~9) | 相对 |
| I-T6 | 3008 | 重建后支具 | D | 8.3±1.11 | 9(6~9) | 相对 |
| II-P1 | 3017 | 预防计划 | C | 7.95±1.63 | 8.5(5~9) | 相对 |
| II-P2 | 3017 | 风险活动 | A | 8.38±0.85 | 8.5(5~9) | 相对 |
| II-A1 | 3017 | 急性撕裂是否采用非手术治疗 | A、D | 7.85±1.62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A2 | 3017 | 急性撕裂康复效果的影响因素 | D | 8.04±1.08 | 8(6~9) | 相对 |
| II-A3 | 3017 | 急性撕裂的康复措施 | D、B | 7.16±1.9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A4 | 3018 | 急性撕裂的循证方案 | B | 7.55±1.86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A5 | 3018 | 急性撕裂:门诊与居家 | D | 8.26±1.20 | 9(5~9) | 相对 |
| II-D1 | 3018 | 退行性病变首选非手术治疗 | A、D | 7.87±1.61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D2 | 3018 | 退行性病变康复效果的影响因素 | D | 8.23±0.59 | 8(7~9) | 强 |
| II-D3 | 3018 | 退行性病变的康复措施 | B、D | 7.62±1.12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D4 | 3018 | 退行性病变:门诊与居家 | D | 8.00±1.03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S1 | 3019 | 重返运动的标准与时间 | C | 7.68±1.39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S2 | 3019 | 场地专项康复 | D | 8.08±1.25 | 9(5~9) | 相对 |
| II-S3 | 3019 | 重返运动的影响因素 | D | 8.13±1.21 | 9(5~9) | 相对 |
| II-S4 | 3019 | 不宜重返运动的情形 | D | 7.84±1.6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O1 | 3019 | 患者自评量表 | B | 8.39±1.02 | 9(5~9) | 原文未标类型 |
| II-O2 | 3019 | 客观检查 | D | 7.78±1.20 | 8(5~9) | 相对 |
| II-F1 | 3020 | 转诊 | C、D | 8.24±1.0 | 9(6~9) | 相对 |
参考文献
[1] Pujol N, Giordano AO, Wong SE, Beaufils P, Monllau JC, Arhos EK, et al. The formal EU-US Meniscus Rehabilitation 2024 Consensus: An ESSKA-AOSSM-AASPT initiative. Part I—Rehabilitation management after meniscus surgery (meniscectomy, repair and reconstruction). Knee Surg Sports Traumatol Arthrosc. 2025;33(8):3002–3013. doi: 10.1002/ksa.12674. PMID: 40353298.
[2] Prill R, Ma CB, Wong SE, Beaufils P, Monllau JC, Arhos EK, et al. The formal EU-US Meniscus Rehabilitation 2024 Consensus: An ESSKA-AOSSM-AASPT initiative. Part II—Prevention, non-operative treatment and return to sport. Knee Surg Sports Traumatol Arthrosc. 2025;33(8):3014–3024. doi: 10.1002/ksa.12689. PMID: 4050131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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